48 人民因政府災變措施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在損失發生後,經過幾年者不得提出請求?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13), C(11), D(48), E(0) #1033671

詳解 (共 2 筆)

#1654135
第三十三條(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
(共 2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532585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
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
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者,不得為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