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空中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及縣(市)立
(B)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均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C)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 18 歲得登記選修
(D)空中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得給予補考
統計: A(25), B(29), C(194), D(74), E(0) #1015085
詳解 (共 3 筆)
資料來源:空中大學設置條例http://www.6law.idv.tw/6law/law/%E7%A9%BA%E4%B8%AD%E5%A4%A7%E5%AD%B8%E8%A8%AD%E7%BD%AE%E6%A2%9D%E4%BE%8B.htm
(A)空中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及縣(市)立
第3條(空中大學之種類)
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市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全國情形設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B)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均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第13條(兵役緩徵之禁止)
空中大學學生,均不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C)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 18 歲得登記選修
第14條(學生種類及其入學資格)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
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
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
(D)空中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得給予補考
第12條(不准補考)
空中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空中大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2條 空中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空中大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舊法
第18條(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書及學程學分證明之發給)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符合獲得各級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位。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得就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已無補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