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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校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A)校長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B)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回任教師
(C)校長涉及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D)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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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Rita Tsai 小五下 (2013/02/06)
第 36 條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看完整詳解
7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8/01/03)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8F
許羽賢 大二上 (2019/12/16)
那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現在要怎麼處理?
9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31)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A) 校長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X
教師法
第 19 條 第四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第六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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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校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A)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