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 且更新單元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5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5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B)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2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5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C)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5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1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D)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2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1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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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326), C(129), D(53), E(0) #3171232

詳解 (共 3 筆)

#6245627
一般的建築容積獎勵: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特殊情況下的容積獎勵: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1)原本已建成的合法建築物: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0.3倍基準容積+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2倍之原建築容積
(若原本已經建得比較大,則可以給予更大的容積獎勵)

(2)存在公共安全隱患的建築物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原建築容積
(這是為了處理因為建築物安全問題,所需進行更新和改善的情況)
(3)策略性更新地區且更新單元面積大: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基準容積各該建築基地0.5倍之基準容積+原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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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65條   都市更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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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659
第 65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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