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兩岸簽署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有關爭端解決部分,明定雙方應不遲於協議生效後幾個月內 必須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並展開磋商?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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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84), C(243), D(56), E(0) #1765448

詳解 (共 2 筆)

#3175932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 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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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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