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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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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刑事案件第一審之審理,下列情形,何者應行合議審判?
(A)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B)被告所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
(C)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案件
(D)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審判案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96 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各類科_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3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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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46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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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Yi-Hsin Hsieh
高三上 (2012/07/22)
第 284-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
看完整詳解
檢舉
2F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3/01/12)
補充:
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
三百三十五
條、第
三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之侵佔罪。
四、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
條、第
三百四十一
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
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
三百四十六
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
三百四十九
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檢舉
3F
月兒
高二上 (2016/04/01)
刑訴 第284條之1(
合議
審判
)
除
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
程序及第
三百七十六
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
外
,
第一審
應行合議審判。
第376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判決)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
本刑為
三年以下
有期
徒刑、
拘役
或專科
罰金
之罪。
二、刑法第
三百二十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第
三百二十一
條
(加重竊盜罪)
之
竊盜
罪。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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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刑事案件第一審之審理,下列情形,何者應行合議審判? (A)行簡式審判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