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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刑事案件第一審之審理,下列情形,何者應行合議審判?
(A)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B)被告所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
(C)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案件
(D)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審判案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i-Hsin Hsieh 高三上 (2012/07/22)
第 284-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看完整詳解
2F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3/01/12)
補充:
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3F
月兒 高二上 (2016/04/01)
刑訴 第284條之1(合議審判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普通竊盜罪、竊佔罪)、第三百二十一(加重竊盜罪)竊盜罪。 

48 刑事案件第一審之審理,下列情形,何者應行合議審判? (A)行簡式審判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