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0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48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於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