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第 108 條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可設定登記之不動產他項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A)不動產役權 (B)環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