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所舉行之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決議以超過多少定之?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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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2), C(323), D(22), E(0) #890217
統計: A(1), B(12), C(323), D(22), E(0) #890217
詳解 (共 2 筆)
#4640020
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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