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各縣市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辦理的措施不包括:
(A)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B)給予經濟困頓之被害人協助
(C)提供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
(D)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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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61), C(73), D(7), E(0) #925142
統計: A(27), B(261), C(73), D(7), E(0) #925142
詳解 (共 2 筆)
#166893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D)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A)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B)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C)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C)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已在104年2月4日修法
(B)對於經濟部分,已修法給予被害人經濟扶助,應該為正確選項。
(C)的部分就比較模糊,可以說對,也可以說錯,新條文把被害人與加害人分為兩款,而非之前合在同一款,但是在處遇方面,勉勉強強可以說是正確的。
有沒有其他人有其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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