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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3513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3513

年份:98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48 地方法院合議庭評議損害賠償事件時,審判長甲主張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受命法官乙主張被告應賠償50萬元,陪席法官丙主張被告應賠償30萬元,試問該合議庭評議決定被告應賠償多少元?
(A)20萬元
(B)40萬元
(C)30萬元
(D)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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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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