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在此限?
(A)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遷移
(B)主管機關認定必須遷移之建築改良物
(C)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D)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農作改良物全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 B(24), C(196), D(104), E(0) #1717700
統計: A(53), B(24), C(196), D(104), E(0) #1717700
詳解 (共 3 筆)
#3104083
土地徵收條例
第5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
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
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