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之保全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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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80), C(2300), D(1093), E(1) #164149

詳解 (共 10 筆)

#220312
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保全程序有三種: 假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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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074
民訴也是: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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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470
停止原處分的執行,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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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83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之保全程序可以區分為三種:

假扣押(§293Ⅰ)、假處分(§298Ⅰ)及定暫時狀態處分(§298Ⅱ)。

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節錄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3230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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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466
破題--網路資料假處分  vs  定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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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88

另外查了一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往往是在有繼續性的法律關係,當事人雙方對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這個法律關係具有不可中斷的特性,雖在訴訟進行中,也不得不為這個法律關係,所以請求法院先定暫時狀態,以便訴訟當事人可以便宜從事。
  例如就通行權有所爭執,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賴以通行,自然不能等到判決確定,所以有請求法院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准許當事人的一方在訴訟進行中,先為暫時的通行。這種假處分,並不是用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而且其本案請求不限於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在給付金錢的本案請求,也可能有定暫時狀態問題,要看目的何在。例如請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債權人不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而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定以某種方法扶養的暫時狀態,並非不可。又由於假處分執行所保全者,乃是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此種請求之強制執行,非以金錢擔保所能保全,因此非有特別情形外,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此與假扣押執行,得以供擔保之方式撤銷假扣押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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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851
被拒絕申請國考資格==>定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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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01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也是假處分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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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937
﹝A﹞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在民事訴訟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執行程序。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
﹝B﹞假處分:乃在保全債權人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假處分之對象範圍僅及於債務人之特定物或其特定行為(行為或不行為)及一定之意思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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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8
行訴法29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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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8958
未解鎖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有三種: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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