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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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111), C(10362), D(67), E(0) #184635

詳解 (共 2 筆)

#816198

直接貼上該法說明內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刪除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一、法治國家強調依法而治( RULE OF LAW ) ,是依法而治民。國家作用需受法律的拘束,而且要求法律本身具有社會之正當性。即「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以形式上及實質上都合憲的法律為依據」,是以「法」來治理國家。

二、憲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中的「禁止不當連結原則」意指國家權力作用上所考量的基礎,必須是合乎事物本質( sachgerecht )的,並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實質的關聯,禁止不相關因素與濫用公益連結的考量。依照法源位階理論中之「效力優先原則 Geltungsvorrangsprinzip ) 」 ,高位階的法規範效力優先於低位階法規範,並且低位階法規範不得牴觸高位階法規範。再依照維也納學派法律秩序位階理論( Der Stufenbau der Rechtsoudnung ) ,上位規範決定下位規範產生之條件,下位規範則為執行上位規範的具體規定。是法治國原則衍生下的禁止不當連結原則,為高位階的法規範,當係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行為的準則。

三、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駕駛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駕駛人確能安全駕駛,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再者,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乃行政執行法之問題。本條文將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之行政執行法問題,兩者強為連結手段目的關係,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有悖「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茲有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判字 1704 號判決可供參照)

四、綜上說明,建議應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緩。」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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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jirs.ju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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