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之子女生活津貼的申請資格,其子女或孫子女以最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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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 Cheng 小六下 (2016/02/15)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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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i-113高考人事行政 大二下 (2019/11/16)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