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非原住民夫婦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共同收養原住民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另有規定外,原則上被收養者不喪失其原住民身分
(B)被收養者須未滿 7 歲
(C)收養者須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
(D)於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對於其非原住民或原住民身分,得依其個人意願變更之
統計: A(709), B(65), C(214), D(273), E(0) #2454914
詳解 (共 5 筆)
48 關於非原住民夫婦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共同收養原住民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另有規定外,原則上被收養者不喪失其原住民身分
(B)被收養者須未滿 7 歲(被收養者須為非原住民) (C)收養者須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收養者須為原住民)
(D)於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對於其非原住民或原住民身分,得依其個人意願變更之(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年滿20歲才能依個人意願是否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 第5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原住民身分法 第9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48 關於非原住民夫婦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共同收養原住民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對【原民】來說 :1、與非原民結婚 2、被非原民收養 3、滿20歲自願拋棄 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對【非原民】來說:(B) 被收養者須未滿 7 歲 + (C) 收養者須為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 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
第 7 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現在法定成年年齡是滿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