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各項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
(A)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B)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D)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乙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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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0), C(47), D(380), E(0) #1228769
統計: A(25), B(130), C(47), D(380), E(0) #1228769
詳解 (共 3 筆)
#1421208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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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025
漁業甲類會員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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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 第15條 |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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