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漁業法等規定,宜蘭籍漁船總噸位為 50,於基隆八斗子外海 2 浬處,使用拖網進行捕撈作業,漁 獲為 200 公斤,遭海巡機關查獲,海巡人員應將涉案船長送何機關處置?
(A)宜蘭縣政府
(B)基隆市政府
(C)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D)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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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13), C(280), D(74), E(0) #2938135

詳解 (共 2 筆)

#5714895

違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發布之「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一、本限制事宜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之。

二、漁業人經營拖網漁業及漁業從業人從事拖網漁業作業,應遵守下列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

(一) 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二) 禁止總噸位五十以上拖網漁船於距岸十二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三) 禁止拖網漁船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出港作業。

三、前點第三款所稱滾輪式漁具,指拖網網具於沉子綱附加直徑二十五公分以上之捲框(滾輪、滾筒)。

四、本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或縣(市)轄屬海域內,倘有特殊之漁業資源需使用拖網漁法始得捕撈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參酌轄屬漁業環境及海域條件,評估在不致影響其他漁業資源狀況下,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訂定作業規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違反第二點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其主管機關為農委會而非各縣市政府,故移送農委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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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24 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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