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臨檢,應符合下列何者要求?
(A)應事先申請搜索票
(B)應於日出後日沒前為之
(C)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D)應以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場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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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5), C(1778), D(138), E(0) #1215134

詳解 (共 5 筆)

#1467160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你可以理解成☛沒有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時,仍可盤查 有第一項至第五項時,不必一定要主管長官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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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3305

不是D的原因

警察主管長官是僅限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才需要主管長官指定。
且會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是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才需要指定(如在地區出口設置管制站,防止現行犯逃到他地)
得公眾出入的處所如果有第一項第一到五款的事項就可以對各款的人進行身分查證


最後附上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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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08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三款警察進入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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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148
為何D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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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137
若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一至五款者,不須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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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45719
未解鎖
48.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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