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商業之主辦會計人員,可能因下列何項情事之發生而被科處罰金?
(A)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B)違反規定,不按時記帳
(C)規避、妨礙或拒絕法院之檢查
(D)未依規定在決算報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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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6), B(54), C(172), D(58), E(0) #2525587
統計: A(976), B(54), C(172), D(58), E(0) #2525587
詳解 (共 2 筆)
#5162591
商會法§71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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