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B)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務員因非中央之公務員,故地方自治團體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C)受委託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D)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上應以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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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98), C(1), D(3), E(0) #3163939

詳解 (共 1 筆)

#6621085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正確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此條文明文支持該說法。



(B)「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務員因非中央之公務員,故地方自治團體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人民損害時,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務員」定義廣泛,涵蓋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員,且「國家」一詞亦包含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法人的一部分

.廣義的「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此,公務員不限於中央政府,也包含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而設置的公務員。 


.「國家」的涵義:
依據我國法律體系,地方自治團體本身就是國家的一部分,亦屬公法人。 因此,當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本旨:
《國家賠償法》的設立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因此其適用範圍不應因為公務員隸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有所不同,此說法也與《國家賠償法》立法本旨一致。 

結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員因執行公權力時之行為,導致人民受損害,國家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C)「受委託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正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同公務員違法情形成立國家代位賠償責任時,若肇因者(即公務員或受委託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即便是受委託者,其責任仍可能被代位追償。



(D)「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上應以金錢為之」

正確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原則上應以金錢為之。 但若經被害人請求且回復原狀更為適當者,則得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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