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雇主依總僱用人數之特定比例或名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B)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
得少於 1 人
(C)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 10 人以上者,
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D)進用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各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