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為博得女友乙歡心,將其闖空門竊得的一台平板電腦贈送給乙,乙明知此為甲竊得之財物而仍予收受。
乙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49 條收受贓物罪
(B)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幫助犯
(C)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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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2), B(33), C(149), D(96), E(0) #2770428
統計: A(4792), B(33), C(149), D(96), E(0) #2770428
詳解 (共 6 筆)
#5180604
回2f:
收受 收受贓物罪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的犯罪,在贓物罪章中是刑罰最輕的罪名,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成立收受贓物罪要有兩個要件: 第一 要有收受贓物的故意,也就是明知他人交付的財物,是犯財產罪取得的財物。至於是不是知道財物來自那種財產犯罪,被害人是誰?都無關犯罪的成立。第二 要有收受贓物的行為,收受贓物,通常是指沒有對價關係的無償取得來說,像接受他人的贈與,沒有利息的消費借貸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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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47/2576/14832/
關鍵字: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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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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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150
請教各位前輩,不知道是贓物而收受是竊盜罪,
請問有原判例或判決可供參考嗎,謝謝!
另外請問為什麼會構成竊盜呢,想說不知情了話,
「意圖以自己不法之所有」主觀構成要件就沒該當0.0
謝謝各位前輩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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