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A 地政事務所之派遣人員 B 因個人疏失,未能正確登載土地權利人 C 的個人資料,致 C 之權益受損,C
擬向 A 地政事務所求償。請問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由於 B 只是派遣人員,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應由 B 所屬之派遣公司與 B 依民法負損害賠償
責任
(B)C 只能向 B 個人請求損害賠償,無法向 A 地政事務所請求國家賠償
(C)B 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C 可向 A 地政事務所請求國家賠償
(D)A 地政事務所僅就 B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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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 C(287), D(44), E(0) #1482723
統計: A(17), B(8), C(287), D(44), E(0) #1482723
詳解 (共 2 筆)
#2529344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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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316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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