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變更具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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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8), B(80), C(267), D(357), E(0) #1592193

詳解 (共 1 筆)

#2235999
第 75 條
(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X申請)

(行政機關都不知道要送給誰了,是要送達給誰? 鬼嗎?那大概只能用燒的

"公告、公報、新聞紙"   )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B) 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要申請)
    (C) 二  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要申請)

         三  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例外)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D)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則上 處所不明、治外法權人、外國或境外  可以申請公示送達 )

例外才依 職權 公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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