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第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48.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規定,關於結構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