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 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幾個月仍未查獲,且未能成功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雇主即可申請遞補?
(A)1個月
(B)2個月
(C)5個月
(D)6個月
(E)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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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 C(0), D(41), E(60) #568322

詳解 (共 4 筆)

#1559314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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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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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055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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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056
原本題目:48.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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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085
2013年12月三讀通過的就服法修正案,已將外籍看護逃跑的等待期縮短為三個月。
http://www.epochtimes.com/b5/13/12/10/n40306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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