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照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原則上是否「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B)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得」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 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D)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得」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 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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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4), C(119), D(14), E(0) #2036741

詳解 (共 2 筆)

#5279862

A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B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D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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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39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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