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得標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而將工程轉包時,政府機關得採取的法律途徑不包括下列何者?
(A)課處罰鍰
(B)沒收保證金
(C)終止契約
(D)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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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7), B(116), C(97), D(174), E(0) #2274182

詳解 (共 2 筆)

#4320141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
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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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890
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得標廠商若將工程轉包(違反第65條),機關可採取的法律途徑有:
  • (B) 沒收保證金:根據《政府採購法》第66條,機關得沒收保證金
  • (C) 終止契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66條,機關得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 (D) 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政府採購法》第66條,機關得要求損害賠償
然而,現行《政府採購法》中,對於轉包行為並沒有直接規定可以由機關「課處罰鍰」。罰鍰是屬於行政罰的一種,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才能執行。雖然可能涉及其他刑責或行政處分(例如停權),但「課處罰鍰」並不是《政府採購法》第66條賦予機關處理轉包行為的直接權力。
因此,課處罰鍰是機關在處理轉包時,不能直接採取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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