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之法定事由,何者敘述不正確? (A)原議決所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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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1/27)
第 64 條 (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