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有關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之法定事由,何者敘述不正確?
(A)原議決所憑之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
(B)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C)事實認定錯誤者
(D)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0/26)
第 33 條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 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1/27)

第 64 條 (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


查看完整內容

48.有關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之法定事由,何者敘述不正確? (A)原議決所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