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票據法匯票票據責任及追索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B)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C)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為免不當得利,即不得再對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D)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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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9), C(262), D(13), E(0) #3438226
統計: A(11), B(29), C(262), D(13), E(0) #3438226
詳解 (共 3 筆)
#6421131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
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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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440
依據《票據法》第52條規定: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負連帶責任。」
➡️ 票據債務人之間屬於連帶關係,執票人可以向其中任一人請求清償。
(B) 正確
依據《票據法》第55條規定:
「執票人得不依票據上所記載之債務人負債順序,對其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清償。」
➡️ 換言之,執票人可以不按順序追索,可自由選擇對誰行使追索權。
(C) ❌ 錯誤(答案)
票據制度中,追索權具有分擔與保護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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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執票人對某一票據債務人追索並獲得部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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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可以繼續對其他債務人追索剩餘未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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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再對其他人追索」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 正確觀念是:不得重複受償,但可以對其他票據債務人繼續追索未清部分。
(D) 正確
依據《票據法》第58條規定:
「票據債務人被追索而清償時,取得與執票人相同之權利。」
➡️ 也就是:清償後的債務人可轉為追索其他連帶債務人,以求償他本應不用單獨負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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