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
(B)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且發生於高速公路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
後依其管轄移辦
(C)事故當事人或事故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機關會同處理
(D)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但不得全部封
鎖交通
統計: A(438), B(336), C(385), D(4680), E(0) #1767118
詳解 (共 5 筆)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
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第 8 條
道路交通事故,除下列規定者外,由警察機關處理:
一、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A)
二、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且發生於高速公路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依其管轄移辦。(B)
三、事故當事人或事故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
機關會同處理。但先行到達之機關人員應先予處理,事後依其管轄移
辦。(C)
第 9 條
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
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D)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9 條
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傷病患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四、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六、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
七、現場完成勘察、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八、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受傷或死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九、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警察機關於事故地點發現有疑似身心障礙者時,應即時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警察機關處理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應先確認危險物品種類,適當管制現場,並儘速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者及消防機關到場處理。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