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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8. 為發起設立南海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指定甲代表執行發起之相關事務,甲不得有下列那些情事?
(A)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
(B)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
(C)曾犯業務侵占罪,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已逾二年
(D)曾犯背信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已逾二年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iumon1000 幼兒園下 (2018/02/2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1.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未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兩年。

2.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或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48.為發起設立南海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指定甲代表執行發起之相關事務,甲不得有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