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1.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未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兩年。
2.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或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48.為發起設立南海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指定甲代表執行發起之相關事務,甲不得有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