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A)變更使用執照 (B)雜項執照 (C)建造執照 (D)拆除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