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山坡地之建築物高度除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之開發計畫書、圖說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否則其高度(H)不得大於下列那一公式所示之高度
(A)
(B)
(C)H≦(建築其他面臨主要道路之寬度)×1.5+6
(D)H≦(建築物各部份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面前道路寬度)×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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