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9.「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民91) 規定,肢體障礙不包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