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三 節 軌距及輪緣槽
第 18 條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或小於三公厘。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勻。
1435、1067 → 14 mm762 → 11 OR 9 mm
25.距為1.067公尺者,其軌距的測量「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幾公釐處測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