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博士學位由何者授予? (A)教育部 (B)各大學或獨..-阿摩線上測驗
Wwn 國二上 (2016/11/22): 學位授予法 第2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 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 檢舉 | ||
Wwn 國二上 (2016/11/22): 學位授予法 第2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 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 檢舉 | ||
小小 大二下 (2022/01/02): 法規名稱: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 條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3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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