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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A)從事教育研究之董事
(B)董事長
(C)創辦人
(D)外國人任董事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pren 大二上 (2015/11/06)
第18條
2F
Jing 大二下 (2018/06/09)

第18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39 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A)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