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第 6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五、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六、審查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七、前款審查委員會,機關得以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485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其審查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