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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輔導原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6.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應負之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B)依有關法令參與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謝孟臻 大一上 (2011/04/26)
D是.....看完整詳解
3F
要加油,你也會考上! 高一下 (2013/05/18)
教師法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1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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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崇萱林 國一下 (2013/05/20)
答案是C吧~
5F
po 大一下 (2015/11/12)
"非"為教師....沒看清楚

96.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應負之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