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疑問
第30條(通知參加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法條是寫得呀,不是寫應,那為什麼會違法呢??
回覆10F:
陳述意見是「必須」,而第30條的「書面陳述意見」,應是陳述意見的「方法」。
不會因為可以透過書面陳述意見,而否定陳述意見之必要,這樣邏輯上應該是說不通的。
AP''10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A 公司舉發 B 公司之專利案係沿用其已取得專利之技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審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