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第 26 條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C)
第 53 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第 56 條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所以執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已經允許參加承兌,而不是被預備付款人限制嗎?
37.票據法關於預備付款人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A)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得為預備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