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已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 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原本題目:47 依現行法規,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A)5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B)6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C)9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D)12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修改成為47 依現行法規,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A)5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B)6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C)9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D)12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18萬元罰緩,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47 依現行法規,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