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憲法所設計之地方制度為何? (A)省(市)、縣(市)、鄉(鎮、..-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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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一 節 省 第 112 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 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 113 條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第 114 條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 文宣布無效。 第 115 條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 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 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