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 () 下列何者得認定為承攬關係?
(A)事業單位將部份工作 交由他人施工,本身 仍具指揮、監督、統 籌規劃之權者
(B)事業單位將設備之 檢修以點工方式請 人施作並由其指揮
(C)事業單位購買原料 約定賣方將原料放 置倉庫一處
(D)事業單位將外牆粉 刷請人施作僅約定 5日後要完成,工 作期間並未加以干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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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5), B(76), C(24), D(793), E(0) #216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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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攬關係之認定 (一)承攬與僱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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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關係之認定 (一)承攬與僱傭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 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於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承攬在當事人 二者之間不具從屬關係,有關承攬關係之認定,除依上述原則外, 仍應就民法債編中所提承攬人特徵,如品質保證、瑕疵修補、解約 或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危險負擔等加以分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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