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 () 下列何者得認定為承攬關係?
(A)事業單位將部份工作
交由他人施工,本身
仍具指揮、監督、統
籌規劃之權者
(B)事業單位將設備之
檢修以點工方式請
人施作並由其指揮
(C)事業單位購買原料
約定賣方將原料放
置倉庫一處
(D)事業單位將外牆粉
刷請人施作僅約定
5日後要完成,工
作期間並未加以干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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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5), B(76), C(24), D(793), E(0) #2164709
統計: A(655), B(76), C(24), D(793), E(0) #2164709
詳解 (共 2 筆)
#6013726
承攬關係之認定
(一)承攬與僱傭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
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於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承攬在當事人
二者之間不具從屬關係,有關承攬關係之認定,除依上述原則外,
仍應就民法債編中所提承攬人特徵,如品質保證、瑕疵修補、解約
或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危險負擔等加以分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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