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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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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不包括: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外國人得聲請法律扶助
(C)變更罪名
(D)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2 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刑事訴訟法大意#1198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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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73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許正榮
大一上 (2013/11/10)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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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陳玟君
國三上 (2015/08/07)
感謝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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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詹惟智
大二下 (2021/07/13)
這種題目沒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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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3)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
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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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不包括: (A)得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