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應依什麼規定辦理? (A)特殊教育法 (B)特殊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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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慈 大一上 (2011/06/28)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18條 第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擬定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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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要加油,你也會考上! 高一下 (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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