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情形何者不適用「簽稿併陳」方式撰擬? (A)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C)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D)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