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 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買方已付價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依房地總價款多少比例計 算之金額?
(A) 5%
(B) 10%
(C) 15%
(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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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08), C(592), D(234), E(0) #619325
統計: A(69), B(208), C(592), D(234), E(0) #619325
詳解 (共 2 筆)
#906191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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